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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“AI”技术滥用要多管齐下
发布时间:2024-03-26     作者:邢国涵   来源:法治日报-法治网   分享到:

近日,央视新闻报道了我国首例关于“AI换脸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,杭州的虞某利用“AI换脸”技术一边传播伪造女明星涉黄视频来“吸粉引流”,同时又通过出售“AI换脸”软件和提供所谓“AI换脸”的私人定制服务,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获利数万元。被“AI换脸”侵害人脸敏感信息的受害者,不仅包括多位知名公众人物,还有很多不特定的普通人。2023年11月,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虞某犯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6万元。

除此之外,生活中利用“AI换脸”技术冒充亲戚、朋友实施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,不法分子通过获取受害者亲友的照片或视频,利用“AI换脸”技术与受害者联系,骗取被害人财物,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。

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,“AI”技术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,但技术的使用不能忽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。滥用“AI”技术,违背了技术造福大众的使用初衷,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、隐私权等,更有可能涉嫌犯罪。

“AI”技术是中立的,善恶的关键在于使用者的态度。治理“AI”技术滥用,既需要用户的自律,也需要法律的引导、行业的规范和公众的参与。

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同时,2023年正式实施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中也明确规定,强调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,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。

对于滥用“AI”技术的行为,不仅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,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,对技术的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,确保技术在合法和道德的范围内使用。同时让公众了解“AI”技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可能的风险,增强公众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。

只有多管齐下,才能在享受“AI”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,有效遏制和减少侵权行为,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“AI”技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。我们要心怀敬畏之心,让科技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,而不是成为破坏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工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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